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澳香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焕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BGPFE6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广场四幢三层BY-02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3〕776号
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从大连泷泽食品有限公司进货,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产品的合格证。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食品名称:烤鱼片系列(鳕鱼片),生产日期:2023.5.15,许可证编号:SC12237110301068,保质期:6个月,厂名:大连泷泽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货的鳕鱼片为一件大包装,大约10斤,进货价格为49元一斤。当事人将鳕鱼片称重后分成小包装进行售卖,分装后每包大约0.1kg,销售价格为100元一斤,当事人自述共售出8斤。为但当事人未在柜台放置价格标签。本案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4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