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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49CXB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NB108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7
(2024)浙0282民初1047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王**,王**,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徐**,上海通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06
(2024)浙0282民初1047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李**
王天友;王天池;上海通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华新
裁判文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4-12-04
(2024)浙0282民初1047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王天友;龚锴;王天池;上海通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邓学庆;徐华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慈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6
2019-03-21
(2019)沪0114民初42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海通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雪奇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938.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250852001205号
上海通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
于2025年10月03日在S20杨高南路东外圈3号车道实施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超限车辆信息;3、检定证书;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31
2
昆山交路执﹝2025﹞2157号
2025年11月04日04时37分,当事人所属车辆沪FF9258行驶到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时,经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在此处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擅自超限载运输,遂自动报警,通过路侧的大型电子情报板提示该车到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及截取现场照片,认定该车为4车辆,车货总重应不超过31.0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35.8吨,超限4.8吨。因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的地磅动态总重5级,存在±5%的误差,扣除数值后最终认定其超限3吨。
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1500.00元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3
昆山交路执﹝2025﹞2154号
2025年10月01日06时58分,当事人所属车辆沪FF9258行驶到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时,经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在此处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擅自超限载运输,遂自动报警,通过路侧的大型电子情报板提示该车到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及截取现场照片,认定该车为4车辆,车货总重应不超过31.0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34.1吨,超限3.1吨。因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的地磅动态总重5级,存在±5%的误差,扣除数值后最终认定其超限1.3吨。
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500.00元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4
昆山交路执﹝2025﹞2156号
2025年11月02日03时39分,当事人所属车辆沪FF9258行驶到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时,经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在此处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擅自超限载运输,遂自动报警,通过路侧的大型电子情报板提示该车到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及截取现场照片,认定该车为4车辆,车货总重应不超过31.0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37.8吨,超限6.8吨。因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的地磅动态总重5级,存在±5%的误差,扣除数值后最终认定其超限4.9吨。
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2000.00元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5
昆山交路执﹝2025﹞2158号
2025年10月29日07时19分,当事人所属车辆沪FF9258行驶到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时,经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在此处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擅自超限载运输,遂自动报警,通过路侧的大型电子情报板提示该车到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及截取现场照片,认定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应不超过31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35吨,超限4吨。因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的地磅动态总重5级,存在±5%的误差,扣除数值后最终认定其超限2.2吨。
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1000.00元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6
昆山交路执﹝2025﹞2155号
2025年10月28日03时56分,当事人所属车辆沪FF9258行驶到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时,经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在此处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擅自超限载运输,遂自动报警,通过路侧的大型电子情报板提示该车到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及截取现场照片,认定该车为4车辆,车货总重应不超过31.0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38.6吨,超限7.6吨。因S343机场路 K0 820(沪昆交界)(出昆)处的检测点的地磅动态总重5级,存在±5%的误差,扣除数值后最终认定其超限5.6吨。
罚款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2500.00元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7
2230108493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罚款:2500元
2500.00元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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