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张意蔬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张意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81MA39MCFK2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宜春市丰城市孙渡街道新安菜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第四十四条裁量基准(一)的规定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经营的原味花生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不合格,其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