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思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4MA4QA4HP6H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金龙工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阴市监处罚〔2024〕261号
当事人在检测业务中,存在如下事实和问题:一:当事人2024年9月13日出具的LS/BG20240910-06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中存在的“采样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样品无流转记录”“现场采样,实验室无质控措施”“氧化还原电位仪、溶解氧仪无仪器使用记录,分光光度计仪器使用记录信息不全”“采样照片个数与采样点位数不符”的问题,二: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出具的LS/BG20240910-07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中存在的“采样原始记录无挥发酚项目”问题,三:LS/BG20240910-07号《检测报告》“三、检测结果”中总大肠菌群检测项目一栏中载明的总大肠菌群数,实际是当事人擅自将应当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第五篇第二章之“五、水中总大肠菌群的测定”之“(一)多管发酵法”检测的“总大肠菌群”项目变更为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第五篇第二章之“六、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之“(一)多管发酵法”检测的“粪大肠菌群”项目,四:LS/BG20240910-07号《检测报告》“二、检测方法及仪器”中载明汞、砷检测项目的检验依据为《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694-2014)。而实际是当事人2024年9月10日采样,2024年9月25日才分析,当事人采样后未在14天内进行汞、砷分析。
当事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汞、砷检测,并且数据无法复核而出具《检测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变更应当检测的项目而出具《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550元,处30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4055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2
湘阴市监处罚〔2024〕174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的LS/BG20220623-01号、2022年9月28日出具的LS/BG20220928-01号、2022年12月28日出具的LS/BG20221228-01号、2023年12月27日出具的LS/BG20231227-01号《检测报告》“二、检测方法及仪器”中载明:检测项目pH值的检测依据为《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HJ1147-2020),而当事人却未取得《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HJ1147-2020)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
事实二: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LS/BG20240425-03号《检测报告》“二检测方法及仪器”中载明:主要分析仪器有塞氏圆盘、溶解氧仪、氧化还原电位仪,而实际上述仪器自2022年5月至案发时未经过校准;
事实三: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LS/BG20240425-03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中显示取50.00mL水样进行氨氮分析,而实际该样品瓶中水样为满瓶;
事实四: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的LS/BG20220623-01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中锌的分析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而实际所附的原吸谱图中样品分析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
当事人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4388元,处60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104388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