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智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2MA6PHH6F0K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贲古路交叉口东北侧缙颐云间阙府1幢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4﹞45号
当事人于2020年7月5日与红河顺泽置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后,负责云间阙府小区的物业管理,做为小区电梯的实际使用单位。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忽略了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致使小区10台电梯已超检验有效期但未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正在运行使用的10部电梯已超过检验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适用总局《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情形:“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处 3 万元以上 11.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