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自来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阳伍平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690974071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小璜村查家村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5﹞6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8日按照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市监管法〔2025〕16)的文件精神,对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自来水厂进行检查,发现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自来水厂2016年开户运行所安装的水表均未开展安装进行检定,且该水厂未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欧阳伍平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欧阳伍平供述,当事人水费收取的依据是在2020年抚州市东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了抚州市东乡区关于召开农村供水价格价格听证会,根据价格听证会,抚州市东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抚州市东乡区农村供水价格的批复》(东发改字〔2020〕266号)该文件批复之日起执行,执行有效期一年(即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依据上述文件规定“2、水源为地下水价格是1.6元/㎥,3、非居民按以上价格收取”,而当事人收取居民的水费标准是1.5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水费标准是2.48元/㎥。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8东乡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未下达相关农村水价文件,当事人也未向东乡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制定相关水费文件,当事人都是自己制定相关水费的价格进行水费的收取,且当事人水费收取的账目混乱,标准不一,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9日、2025年6月27日分别发函至抚州市东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1、关于明确抚州市东乡区农村供水价格;2、关于询问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自来水厂居民生活用水一级价格标准,在案件调查终结前,抚州市东乡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未对上述两份函件给予明确回复。 小璜镇小学校水费收取情况:据当事人供述是对半收取的水费(如,小璜镇小学校用了100吨水,当事人开票只开50吨水的费用,每吨收取2.48元/㎥给小璜镇小学校),执法人员实际调查发现,2024年当事人全额收取了小璜小学的水费。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9日印发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抚州市东乡区城乡供水价格的通知》(东府办字〔2024〕11号)文件,文件中规定居民一级水价为1.83元/㎥, 非居民一级水价为2.75元/㎥,经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小璜镇小学2024年缴纳水费的清单显示2024年12月10日缴纳了:12758㎥,单价为2元,金额为25516元,按照抚州市东乡区物价局《转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乡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东价费字〔2017〕7号)“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单位自办食堂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一级价格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向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低保户、精神病医院等单位收取水费及代征污水处理费时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一级价格,实际是按照2.0/㎥水价格标准执行,所以当事人对小璜镇小学2024年12月10日实际应收水费为12758*1.83元=23347.14元,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0日多收取了小璜镇小学2168.86元。 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对使用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进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且未对水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明码标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抚东市监责退字〔2025〕3号),当事人积极开展退款工作,现已小璜镇小学签订退款协议,当事人在下次收取水费的时候少收取小璜镇小学2168.86元。
合计处当事人罚款103953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3953.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2
东卫水罚字﹝2025﹞第04号
出厂水、末梢水的总大肠菌群、氯酸盐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9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2900.00元
抚州市东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03
3
东卫水罚字﹝2025﹞第02号
出厂水、末梢水的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氯酸盐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5749-2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9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4900.00元
抚州市东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25
4
东卫水罚字2023第01号
宗先男、何美生等2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仍在上岗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进;其他处理情况:无
1000.00元
抚州市东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