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景诚嘉恒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云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MA775X7X8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东侧一栋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呼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日期为2016年04月12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开展经营活动,1、当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从昌吉市俊睿商行购进50公斤姜粉,索取了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未索取生产者资质,如实记录进货台账;2、2026年5月12日购进从呼图壁县味之佳商行购进甘竹甜玉米粒罐头、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索取了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未索取提供生产商资质,如实记录进货台账;3、2025年8月30日从昌吉市俊睿商行购进巩乃斯超级生粉,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25公斤/袋,索取了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未索取生产商资质,进货台账记录不规范(生产日期填写为2024年10月10日)以上3种食材进货查验材料不齐全。当事人2026年2月27日的销售记录,其向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中心幼儿园送货单(销售记录)不规范,部分预包装食品未登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事人2026年3月5日任命的食品安全员作为食品安全员主要内容和要求不知晓,未能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当事人只对食品安全员李志辉进行食品安全测试未对他进行考核、也未制定食品安全考核制度。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被上述3种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商品的进货票据,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记录,未能提供生产商资质证明,未对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也未制定食品安全考核制度
2025年9月4日当事人因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我局当场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年9月4日该公司因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我局当场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的行为,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决定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