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陶圩镇抹简单奶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PCEQ08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陶圩镇朝阳街74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281号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1000.00)。综上,本局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一千元(¥1000.00)。上缴国库。
1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