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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安秉吉注册资本:8481.4634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730340576N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1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1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6
2023-05-1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7
2023-04-19
(2023)津0112民初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裕晟电子有限公司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8
2023-02-27
(2023)津0112民初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裕晟电子有限公司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9
2022-12-06
(2022)津02民终7522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0-20
(2022)津02民终5811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23
(2018)津0112民初3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中山市吉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18-05-24
买卖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中山市吉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16-06-18
(2016)津0103民初14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江南北房地产经纪中心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2
2022-10-24
(2022)津02民终5811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25
2022-07-26
(2022)津0112民初498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王**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040.7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5-08
2019-04-16
(2018)津0112执3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中山市淼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3-01
2017-12-20
(2017)津0112执362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惠州市威瑞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2-28
2017-12-11
(2017)津0112民初987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与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86.61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20
2017-08-18
(2017)津0112民初66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威瑞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341.36元
民事案件
7
2017-09-20
2016-11-18
(2016)津0112民初687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与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54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8-21
2016-11-05
(2016)津0112民初5277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杜**与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84.74元
民事案件
9
2017-08-21
2016-11-20
(2016)津0112民初5877号
劳动合同纠纷
蔡**与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414.82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8-21
2016-10-12
(2016)津0112民初580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梁**与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津南特处﹝2024﹞2号
2023年12月19日,当事人在其生产车间内使用2台压力容器,至案发时,上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在未经检验合格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容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处80000元罚款。
80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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