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鑫源五金机电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亮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921MA0N0HAT5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腾格里路东(老九中)邮政银行旁37号-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市监处罚〔2025〕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开春时从某建筑工地人员送货上门收购的电线电缆①黄绿色线体标志“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ZC-BVR、450/750V、1×25、JB /T8734.2-2016、GB/T19666-2005”,共27米;②绿色线体标志“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60227 IFC 01(ZR-RV)、10 mm2、450/750V”,共48米;③黑色线体标志“番电、乐光、ZR-BVR、450/750V、1×16 mm2”,共20米;④红色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线体标志“ZR-BV、1.0 mm2、450/750V”,共53米,无产地标识;⑤蓝色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线体标志“ZR-BV、1.0 mm2、450/750V”,共42米,无产地标识,以上产品共计190米收购价400元,当事人无销售行为,未设置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索证索票、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
120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2
阿左市监处罚〔2023〕135号
销售的产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
没收违法销售的安全帽14项;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480元;
48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