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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初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涵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2MAE58C5G6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车站路联运小区7号门店(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以7元/瓶的价格从赤壁市农贸大市场购进天车?甜面酱1瓶,放置于其餐饮经营场所,用于菜品烹饪调味。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餐饮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在食品加工区内查获过期天车?甜面酱1瓶。涉案过期甜面酱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调味料混合存放。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天车?甜面酱、天味正品、净含量:500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25/03/02、生产者:自贡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经现场连瓶称重,涉案甜面酱重325克。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称涉案甜面酱过期后未再投入使用,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当事人使用涉案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过程中没有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无法查实涉案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制售食品的情况,且涉案食品原料不单独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进货价计算,上述1瓶天车?甜面酱货值金额共计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车?甜面酱1瓶(连瓶计325克),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车?甜面酱1瓶(连瓶计325克); 3、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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