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家鹏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6EKXQH4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广场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罚[2024]270号
经查,当事人外出旅游时购进无标签标识的酒。购买时为散装,当事人的供货商为方便当事人携带为其装入8个密封完整无标签标识的瓶子内,购进单价当事人已忘记。2024年4月13日,店内员工以8瓶1264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已将该款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将物品退还给商家。综合以上计算得当事人无标签标识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6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从钟山区友情经营部购进了5瓶天朝上品贵人酒(生产批号为MTJK2017年12月12日A13)、1瓶天朝上品贵人酒(MTJK2017年12月18日A15)的酒。2024年4月13日,店内员工将上述产品以一件(6瓶)468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024年5月21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产品信息为5瓶天朝上品贵人酒(规格为53%/500ml,酒的顶部显示生产批号为MTJK2017年12月12日A13)及1瓶天朝上品贵人酒(规格为53%/500ml,酒的顶部显示生产批号为MTJK2017年12月18日A15)共计6瓶酒的鉴定证明表(黔茅技鉴N0.0000443),鉴定结论为“经鉴定,上述6瓶天朝上品贵人酒不属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假冒注册商品”。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已将该款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将物品退还给商家。综合以上计算得当事人销售天朝上品贵人酒的货值金额为46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店内销售的天朝上品贵人酒(生产批号为MTJK2017年12月12日A13)供货商信息。经供货商确认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天朝上品贵人酒是在其店购入的。上述天朝上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且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8瓶无标签标识产品的销售金额为1264元,6瓶天朝上品贵人酒的销售金额为468元,总销售金额为1732元,但实际收取金额为17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收款收据1份和《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白酒、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依法提取鉴定证明表(黔茅技鉴N0.000044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依法提供钟山区友情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依法对钟山区友情经营部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事实。
5.执法人员依法录取涉及当事人的视频资料制作《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白酒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