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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嘉盛和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凤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7985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二戈村八里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17009号
当事人2024年3月15日共生产黔井山泉饮用泉水360桶,其中留样1桶,出厂检测自用1桶,剩余358桶于当日售出。销售价格为1.5元每桶,总货值为540元,违法所得537元。2024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留样产品,经当事人陈述,留样产品保存时间为30日,故已于2024年4月16日自行处置,处置方式为倒入排水沟。另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时涉案产品均已销售完毕且已过期,故无法进行产品召回。 调查另发现当事人未等待出厂检测完毕并得出合格结论即将产品上市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邢春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报告事实 3.生产、销售、发货单、付款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销售事实。 4.留样、出厂检测复印件各1份,证明产品生产留样、检测事实。 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 DBJ2452010069023535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水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水桶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水桶合格事实。 7.当事人事后送检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整改合格事实。 8.抽样单、抽样告知书、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通知书、产品照片各一份,证明抽样事实。
警告#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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