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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西店晨然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J5WP01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尤家村3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1007号
当事人宁海县西店晨然副食品超市于2024年5月18日从宁海向阳食品配送中心以xx元/袋的价格购入4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2日,保质期为90天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并标价xx元/袋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放在货架上继续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前述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无库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结合现场库存情况及举报人购买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的事实,已查清的货值金额xx元,违法所得0.25元。2024年9月6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前述预包装食品时,索要了相关凭证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宁海县西店晨然副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减轻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0.25元;(二)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00.25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2
宁市监处罚〔2024〕281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西店晨然副食品超市于2022年8月8日,由宁波五元食品商行的业务员送货上门,以*元/包的价格,购入厨伴娘香叶3包(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保质期18个月),以3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在前述厨伴娘香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发现相同批次的商品。根据现场库存情况及投诉人购买了1包超过保质期的厨伴娘香叶的事实,已查清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1元。2024年1月25日,被本局查获。 另查明,当事人宁海县西店晨然副食品超市购进前述厨伴娘香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宁海县西店晨然副食品超市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宁海县西店晨然副食品超市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元; (二)罚款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罚款3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3001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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