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其亚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其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51MAAC2QRMX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二路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4〕591号
2024年5月19日,当事人从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2(9)区029(19)号的重庆川家欣蔬菜有限公司购进10千克芹菜,购进价格为5元千克。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芹菜剔除枯叶置于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二路108号的经营场所内,以10.5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芹菜进行了抽样并送往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抽样时,当事人尚余10千克上述芹菜待售,销售价格为10.5元千克。本次抽样共抽取了6千克上述芹菜作为样品(含3千克备份样品),支付了样品费用63元。2024年6月2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对上述样品进行检验的编号为№:240242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得出的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到了上述《检验报告》及编号为2402422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的芹菜待售。截至2024年6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芹菜已被当事人售罄。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芹菜的销售去向不明。另查明:当事人购买上述芹菜时,收取了供货商重庆川家欣蔬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照片的打印件、《重庆双福农贸城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的照片打印件及《销货清单》并制作了相应的《商品验收单》。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但上述《重庆双福农贸城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所记载的摊位号与重庆川家欣蔬菜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不符,不能证明所检测芹菜和涉案的抽样检测芹菜为同批次芹菜。货值金额的计算:鉴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抽检时,抽样基数为10千克,所以货值金额为:10千克(重量);10.5元千克(单价)=105元。鉴于上述芹菜均被当事人以10.5元千克的价格售出,所以违法所得为1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3】518号
现查明: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以17元/Kg的价格从铜梁区曹氏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老姜20Kg后,置于经营场所以21.98元/Kg的价格予以销售。
同年6月1日,我局与华测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道,对当事人销售剩余的案涉老姜5Kg实施抽样,后将以21.98元/Kg的价格所购样品2.6Kg交由华测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检验。抽样当日,当事人将抽样所剩另2.4Kg老姜全部售出。
同年6月29日,我局收到华测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老姜样品检验出具编号为NO:A2230259976104013C的《检验报告》,其报告作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次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602232574ZX)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案涉不合格老姜货值金额为5Kg×21.98元/Kg=109.9元,获利为5Kg×21.98元/Kg=109.9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案涉老姜时,除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外,尚未查验案涉老姜的检验报告等相关合格证明。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