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鑫恒春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正姗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90MAAKF1307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火车站片区1号还房三栋45.46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0119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等,从事药房经营,销售药品和保健食品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正姗同时经营新蒲新区周正姗内科诊所,上述涉案药品系新蒲新区周正姗内科诊所(以下简称诊所)于2024年7月8日向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购买10瓶,购买单价为11.9元/瓶,购买后用于诊所使用,诊所于2025年5月停业,周正姗将诊所剩余约半瓶呋喃妥因肠溶片带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放入银色小箱子中拆零销售。
诊所和当事人均是向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药,均与鼎圣药业公司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书,留存有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药品销售单等资质和溯源证明,当事人建立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当事人经营药品建立有药品进、销、存台账,该台账中没有呋喃妥因肠溶片的进、销、存记录。
由于诊所5月停业后,诊所用房退回原房主,诊所的药品进销存或药品使用记录资料丢失,无法查实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也无法查实当事人从诊所获取的药品品名及数量,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查实。该涉案药品在诊所使用时按单价15元/瓶销售,共计货值金额150元。
经系统查询和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本次违法是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本案回执、法定代表人周正姗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我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交代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具体事实及药品来源和销售情况。
4.《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收货单位:新蒲礼仪周正姗内科诊所)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呋喃妥因肠溶片的来源、数量、购进单价及新蒲礼仪周正姗内科诊所购进、使用药品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药品来源系周正姗内科诊所提供。
5.新蒲新区周正姗内科诊所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个1份,证明诊所和当事人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周正姗及购进、使用药品的资质。
6.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当事人与鼎圣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周正姗内科诊所与鼎圣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的情况。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复印件,药品进、销、存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药品质量管理义务。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本案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情况。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