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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悦购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刚英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38TJQL7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中业置业龙润城市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10-16),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的不合格螺丝椒数量是20斤,进价5元/斤,售价是5.98元/斤,货值金额119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9.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证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和权限;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3、检验报告1份及相应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经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收到相应检验报告;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收到该商品的检验结果; 5、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函1份,证明了授权委托的事实; 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进销数据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和违法所得; 8、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被要求整改及整改的内容; 9、初次违法截图1张,证明了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9.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六)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4-03-11)氧乐果项目、“山药”(购进日期:2024-03-11)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5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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