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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缙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力豪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10X3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华原西道御璟名第1栋1单元2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5〕45号
现查明,御璟名第是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公共设施保证金、水卡制卡费(首次办卡)、电卡制卡费(首次办卡)、装修出入证费不在《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之内,属自立收费项目收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7日收取公共设施保证金、水卡制卡费(首次办卡)、电卡制卡费(首次办卡)、装修出入证共计656370元,价格违法所得656370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继续实施的公告》中规定“《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第五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以及变相收费”。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综上,御璟名第小区无业委会(无相关文件资料),因此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上述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收取公共设施保证金、水卡制卡费(首次办卡)、电卡制卡费(首次办卡)、装修出入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拟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0870元。 2.罚款130000元。 罚没款合计:140870元。
130000.00元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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