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张奇大理寺过桥米线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CQRWM15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临江镇伟河村刘崇窝堡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5日以每桶70元的价格,从兰西县宏金运粮油批发店购进了2桶“福临门牌纯香大豆油,产品标准号Q/02 A3211S;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瓶肩所示;瓶肩所示:20260120 19:42 合格;配料: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委托方:中国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沈阳苍达粮油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上述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至2026年3月24日使用完小半桶,剩余一桶半尚未开始使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均未发现有明示行为。当事人确认上述大豆油是转基因豆油,并提供了所购进的上述转基因大豆油的采购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当事人兰西县张奇大理寺过桥米线店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餐饮环节,上述转基因豆油在烹饪中使用,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使用转基因大豆油1整桶零大半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