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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久丰油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MA74H0RY6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永久村一组(水塔场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市监罚﹝2025﹞187号
经调查确认,1.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2.该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生产经营掺杂食品的违法事实。3.该单位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事实。
对甘肃久丰油脂有限公司进行了:1.警告;2.罚款:金额66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9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67900元,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元整。
66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肃州)市监罚﹝2025﹞187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5月22日生产的纯香菜籽油和2025年8月1日生产的泉湖人家?特香菜籽油均为食用植物调和油,主要成分为菜籽油、大豆油。当事人在调查时提供的购进菜籽油的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表通)是2025年9月4日补开的票据,未提供购进大豆油的相关凭证。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2025年5月22日生产的纯香菜籽油经检验,亚油酸(C18:2)、油酸(C18:1)、棕榈酸(C16:0)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标准要求;2025年8月1日生产的泉湖人家?特香菜籽油经检验,棕榈酸(C16:0)、油酸(C18:1)、亚油酸(C18:2)、亚油酸(C18:3)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标准要求。两种检验样品的主要脂肪酸组成都有超出标准范围的情况,不符合菜籽油的基本特性,证明涉案食品掺入了其他油脂成分。当事人在生产上述食品时标签标注配料为单一的菜籽油,调查时当事人承认菜籽油中掺入了大豆油,属于在菜籽油中掺入了非标签所标明的其他油脂,符合掺杂情形。因当事人未落实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采纳其供述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即:纯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5-05-22)共生产20桶,全部售出,销售价格50元/桶;泉湖人家?特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5年8月01日)共生产50桶,售出18桶,销售价格50元/桶,剩余32桶(扣押后委托检验2桶)。当事人生产经营掺杂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00元(70桶×50元/桶=3500元),违法所得1900元(38桶×50元/桶=1900元)。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油标签上使用的“裕固金秋”“富宝源”“品食状元”均印刷注册标记?,但调查时不能提供上述商标的注册证书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经查询,“裕固金秋”“富宝源”没有注册商标,“品食状元”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第35类超出范围在食用油上使用。参照《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裕固金秋”“富宝源”“品食状元”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生产经营裕固金秋?小榨胡麻油16桶,销售价格每桶58元,货值928元;生产经营富宝源?浓香胡麻油400桶,销售价格每桶55元,货值22000元;生产经营品食状元?小榨胡麻油118桶,其中12桶销售价格每桶60元、106桶销售价格每桶60元,货值6868元。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法经营额共计29796元。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①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②没收泉湖人家?特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5年8月01日)30桶,没收物品货值1500元;③罚款65000元。3.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67900元(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元整)。
66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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