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莉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690066305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二相公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02
(2022)内0202民初26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
2022-08-02
劳动合同纠纷
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3
2022-06-17
(2022)内0204民初2186号
侵权责任纠纷
,白*,孙**,李*
,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4
2019-03-05
(2019)内02民终459号
劳动争议
李**
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J-8号
当事人在2024年5月20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按照148元/具的标准向逝者家属收取入殓服务费,为逝者家属提供炉前告别仪式,由火化车间工作人员组织家属鞠躬或者磕头,辅助家属抬遗体上炉,帮助家属捡骨灰的服务,经函询市发改委其服务内容属于殡葬基本服务范围。由于你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将业务整体移交包头市殡仪馆,所以该项收费于2024年6月12日停止。你公司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收取“入殓服务费”472笔,收取金额69856元。
当事人在2024年5月20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有关规定,违规向家属收取入殓服务费。入殓服务与捡灰炉加服务(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殡葬基本遗体火化服务范畴)服务内容基本一致,属于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服务范畴。当事人违反《包头市政府关于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包府发〔2014〕18号)有关停止征收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规定,在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仍向死者家属收取费用。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105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2
包市监处罚﹝2024﹞JJ-7号
2015年8月至2024年6月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头市政府关于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包府发〔2014〕18号)的相关规定,对非正常死亡遗体处理流程中使用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服务的逝者家属收取服务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六)款的规定,构成了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未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违法所得4119100元;2.?处以违法所得4119100元的1.51倍罚款计6219841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38941元。
6219841.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3
包市监处罚﹝2024﹞JC-17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1月5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销售,殡葬服务主要为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和延伸服务(告别厅、守灵府、遗体礼铺等),殡葬用品销售主要为销售骨灰盒、金砖、尸垫、三缸和纸棺等。其中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费用减免政策,不向消费者收费,延伸服务和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一、当事人在提供殡葬服务和销售殡葬用品的过程中,在预先拟定和重复使用的《协议书》《申请表》中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就提供的服务和销售商品进行约定,《协议书》《申请表》中虽包含丧事服务项目类型及名称的内容,但关系到告别厅、花束、骨灰盒、金砖和尸垫等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形式、用途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使用字体加粗或单独告知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条款中没有关于服务和商品价款或费用的内容,消费者仅通过简单勾选和填写选择商品和服务。当事人虽在其业务大厅公示了殡葬服务及用品的价格,但消费者只在缴费时才能看到价格公示内容,价格公示无法达到在消费者消费前显著提示的目的。 二、当事人在遗体火化服务中设置有“拣灰炉加服务”收费项目,2024年之前该项收费在《协议书》中称为“豪华炉”服务,2024年之后该项收费在《协议书》中变更为“拣灰炉加服务”,当事人业务洽谈室墙上贴有该收费项目炉型选择图片,图片下方标有“捡灰炉”和“普通捡灰炉”字样。《协议书》中“豪华炉”与“拣灰炉加服务”的表述都是“拣灰炉加服务”收费项目,收费150元,与之对应另一种为普通炉火化,不收取费用。 2024年4月8日前,“拣灰炉加服务”向逝者家属收取现金并开具收据;自2024年4月8日开始,当事人向逝者家属开具正式电子发票,发票上显示收费项目为“拣灰炉增加服务”。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停止收取该项费用。 经查明,当事人拣灰炉加服务费用包括在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内。根据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协助调查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相关情况的复函》显示,包头市政府实施的惠民政策,为所有在包头境内去世并在包头市殡仪馆火化的遗体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罚款合计1327.82万元。
132782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4
包水罚字2024第008号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取用水情况进行调查,园区内共发现6眼井,成井日期在2019年,其中1眼井可以出水,出水量约为4.5立方米/小时,年取水量2万吨左右,无取水许可证,其余5眼井一直处于干涸状态,无取水情况。水井主要用于园区内生活用水,附近无供水管网。5月29日,市水务局对5眼井进行了封填处理。包头市大青山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取用地下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此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包头市水务局
2024-08-20
5
青税罚﹝2024﹞6号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2022年1月-2024年4月期间存在以下未开具发票行为:1、公墓费收入:2022年墓地租赁收入3967万元,2023年墓地租赁收入5106万元,2024年1-3月墓地租赁收入1458万元。墓地租赁收入凭开具的收据办理公墓证交付租赁者,企业已记收入,但未向客户开具发票。2、拣灰服务收入:2022年12月开始增加了拣灰服务,该业务由车间开具收据给家属,窗口根据收据收钱后交财务部,财务部将钱及收据反给车间,车间直接根据收据记录的临时拣灰人员返回费用。此项收入每单150元,截止2023年3月收取拣灰收入543单,金额81450元,企业未给客户开具发票。3、2022年1月—2024年3月骨灰盒销售及其他服务两项费已记收入未开具发票金额6304万元,其中2022年两项费未开具发票金额2680万元,其中骨灰盒金额1539万元,其他服务费金额1141万元;2023年两项费未开具发票金额3417万元,其中骨灰盒销售金额1934万元,其他服务费金额1483万元;2024年1-3月两项费未开具发票金额207万元,其中骨灰盒销售金额107万元,其他服务费金额100万元。
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