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山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锡锋 | 注册资本:312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CRH60B2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39号1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暨应急罚决〔2026〕第000144号
2026年8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兆山铜业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发现该单位乙炔储存场所内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储存场所外未设置静电释消除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单位乙炔储存场所内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储存场所外未设置静电释消除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本案既无从重也无从轻情形,应按照一般情形予以处罚。因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相关裁量内容,建议参考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罚档次、裁量幅度二档之规定,结合《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74000.00)整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总则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处罚金额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74000.00)整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
74000.00元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