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天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2MACUB1ME3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塘夹岙屋基园路50号一幢6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山应急罚决﹝2025﹞第000113-1号
当事人舟山市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在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11000.00元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15
2
定海应急罚决﹝2024﹞第000116号
当事人舟山市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在浙江省定海区白泉镇屋基园华丰船厂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并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第一类执法事项的第六十条一档: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