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王老二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1MA6J74063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惠水县芦山镇朝阳新村妈妈快递超市惠水县方向1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字[2023]118号
经查实,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惠水县王老二烟酒副食店扣押的涉案食品“福相伴红油鸭翅”是当事人2023年1月份以0.35元/个的价格从惠水县芦山镇硐口村“惠水县辉羊食品经营店”购进的,共购进1包(1包×50个),在惠水县王老二烟酒副食店以0.5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金粒福糯米粉”是当事人2022年10月份左右以6元/包的价格从惠水县芦山镇硐口村“惠水县辉羊食品经营店”购进的,共购进了5包,在惠水县王老二烟酒副食店以7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向“惠水县辉羊食品经营店”索取进货凭证及其资质。至2023年3月16日案发时止,剩余的涉案食品“福相伴红油鸭翅”有30个尚未销售;“金粒福糯米粉”有3包尚未销售。
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6元〔(30个×0.50元/个)+(3包×7元/包)〕=36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台帐且没有注意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其保质期,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惠水县王老二烟酒副食店时当事人的营业员在现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福相伴红油鸭翅”及“金粒福糯米粉”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①当事人身体健康;②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的事实;
4、经营者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证明经营者及受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户口簿,证明经营者与受委托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
上述所列5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组完整的证据链,受委托人王老三均予以签字确认。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