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瑞达燃气站(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为为 | 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ELKQ8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干驿镇社湖岭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22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5日从荆门嘉亿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丙丁烷混合物)2.99吨,进价是每吨7000元,即7元/kg,进货金额20930元。至2023年11月底,已将该批2.99吨液化石油气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8元/kg。销售金额为23920元,获利2990元。计货值23920元、违法所得2990元。当事人提供有《出货计量单》证明进货量,不能提供进销货单据和收付款记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会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铜片腐蚀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过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90元;
2、对当事人处以不合格产品货值一倍的罚款23920元;
共计罚没26910元。
2392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