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信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NR4N28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510、1511、15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6
(2024)桂0103民初3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宜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滨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桂信实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9
(2024)赣0426执异3号
其他
桂信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都得利科贸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
广西中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3
2023-12-14
(2023)桂0103民初56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霆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桂信实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5
买卖合同纠纷
莱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28
(2024)桂0103民初3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宜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滨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4﹞132号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接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桂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违法行为的抄告函》及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与广西金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签订《商务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甲方桂信实业有限公司对提供审批真实有效负法律责任。桂信实业有限公司明知其提供的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非正规来源,却未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尽责审查,交由广西金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将原100%股权法人股东中科信通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变更为100%股权法人股东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将原监事李洋变更为李恒刚。2023年7月20日,被变更100%股权法人股东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撤销冒用企业投资登记申请书》、《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后,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决定书》(南青审批撤决字[2023]Z184号),决定撤销桂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的变更,恢复到2023年5月4日前状况。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作出撤销决定未依法提出复议及诉讼,且也未向我局执法调查人员提出确切可信的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存在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给登记机关,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甘邵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及被委托人覃洪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覃洪剑赋予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案的相关权利。3.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原件一份,2023年12月4日、12月5日对覃洪剑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2023年12月26日对宋春的《询问(调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5月4日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非正规来源,当事人对此事明知却未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尽责。4.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与广西金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业务委托协议书》,证明当事人作为该合同甲方,对提交2023年5月4日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材料负有真实有效的责任,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交关于2023年5月4日向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复印件,印证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提供当事人申请变更材料一致,证明其对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作出撤销2023年5月4日申请变更的行政行为证据的认可。6、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提供作出撤销当事人2023年5月4日申请变更的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证明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依法证实了当事人提交了虚假材料骗取了变更登记的事实。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南青市监罚告〔2024〕149号),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听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四条一般处罚的情形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始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10月10日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桂信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