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态必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卜杜米吉提·阿卜都热西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7QX7M2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米夏镇托库拉村4组卫星工厂内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5)1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9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2022年3月10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植物饮料、压片糖果生产经营。当事人在生产加工场所内以植物原料作为原料,经过原材挑选、清洗、取浓缩液、加水、添加白砂糖、调配、罐装、杀菌等工艺流程,生产植物饮料。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与委托方新疆达瓦依埃穆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的所需要的原料、包装材料并按照企业标准受托生产产品,于2025年5月10日,受委托生产菊苣植物饮料(规格为250毫升/瓶)210瓶,2025年5月11日受委托生产加工紫苏植物饮料(规格为250毫升/瓶)210瓶,加工费为2.5元/瓶,两种产品委托加工费共计1050元。2025年5月19日,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内依法进行抽样,每个食品抽样10瓶,抽样费用为8元/瓶,共计160元。经抽样检验,紫苏植物饮料、菊苣植物饮料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标准指标为n=5,c=2,m=102,M=104,计量单位为CFU/ml,菊苣植物饮料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为3.5×102;7.7×102;6.4×102;3.2×102;6.3×102,单项判定不合格。紫苏植物饮料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为1.5×103;6.4×103;1.3×103;2.9×105;1.0×10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420瓶植物饮料,其中以2.5元/瓶的价格交给委托方400瓶,以8元/瓶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20平,当事人在委托方处已召回390瓶,故此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160元(2.5×400+8×20),违法所得为185元(2.5×10+8×20)。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召回不合格食品,制定召回计划、张贴召回公告,2025年7月22日共召回紫苏植物饮料195瓶,菊苣植物饮料195瓶。召回产品主动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生产加工设备及工具进行消毒,梳理食品加工流程,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时间短、消毒温度不够原因导致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一批植物饮料,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1.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2.没收不合格紫苏植物饮料195瓶(净含量250ml/瓶),菊苣植物饮料195瓶(净含量250ml/瓶);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2
喀莎市监处罚(2024)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受某***公司委托,以每瓶加工费2元的价格,生产“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净含量:250M,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植物饮料200瓶,委托费用400元。当事人生产的“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植物饮料包装标签上印有“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产品类型:植物饮料,配料:纯净水,白砂糖,重瓣红玫瑰,豆蔻,诃子,执行标准:Q/STBY0001S-202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6531******,生产企业:莎车态必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莎车县米夏镇托库拉村4组卫星工厂内3号房,委托企业:新疆迷医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556号边疆世贸综合楼1栋17层丝路双创服务中心KJ06号”等标识。执法人员根据配料成分,对当事人原料库房、配料间、加工间、成品库房和检验室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诃子食品原料,查阅原辅料进货、产品投料、关键控制点和出厂检验等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青果原料,未使用诃子。据查,“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植物饮料作为普通食品,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以及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品,如需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规定经过安全评估。”上述植物饮料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诃子,当事人在配料表中标注。 该批次“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每瓶售价40元,货值金额8000元。因当事人对该批产品进行全部召回,对举报者销售的6瓶,每瓶39元,共计234元全部进行退赔,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植物饮料中未加入诃子,标签配料表上表述有诃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200瓶。 二、罚款5000元(伍仟圆);
5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3
莎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受新疆迷医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以每瓶加工费2元的价格,生产“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净含量:250M,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植物饮料200瓶,委托费用400元。当事人生产的“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植物饮料包装标签上印有“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产品类型:植物饮料,配料:纯净水,白砂糖,重瓣红玫瑰,豆蔻,诃子,执行标准:Q/STBY0001S-202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65312513973,生产企业:莎车态必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莎车县米夏镇托库拉村4组卫星工厂内3号房,委托企业:新疆迷医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556号边疆世贸综合楼1栋17层丝路双创服务中心KJ06号”等标识。执法人员根据配料成分,对当事人原料库房、配料间、加工间、成品库房和检验室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诃子食品原料,查阅原辅料进货、产品投料、关键控制点和出厂检验等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青果原料,未使用诃子。据查,“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植物饮料作为普通食品,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以及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品,如需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规定经过安全评估。”上述植物饮料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诃子,当事人在配料表中标注。 该批次“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每瓶售价40元,货值金额8000元。因当事人对该批产品进行全部召回,对举报者销售的6瓶,每瓶39元,共计234元全部进行退赔,故无违法所得。
一、没收“重瓣红玫瑰蚕蛹饮料”200瓶。 二、罚款5000元(伍仟圆);
5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