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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迪坷医疗器械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喜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1MADHHBWJ8C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31号2B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黄处〔2026〕012025000432号
现已查实:当事人与品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美迪珂尔医疗器械(黄浦店)”。品牌方为当事人开通“mini橙”APP账号、外卖平台店铺等账号,并提供代运营服务,代运营服务包括新品选品、指定供应商、商品信息编辑等。“mini橙”APP集成了外卖平台店铺的报货、库存等运营功能,品牌方在母账号中编辑商品名称、上传宣传图文并设置价格,同步至当事人的子账号及其外卖平台店铺,当事人子账号无权限对上述内容修改。当事人负责商品采购、对外销售等工作。 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以下商品,并于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店铺销售:1.研春堂祛痘膏,上述商品实际为化妆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678659。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时,于销售页面宣传“通过医疗器械认证”“产品备案号 粤穗械备20191415号”,上述备案号实际产品名称为医用冷敷贴,与当事人销售商品不符;2.巴克净伤口护理软膏,上述商品实际为医疗器械,预期用途: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时,在标题内宣传“疤痕修护”“无痕痘印痘坑凹凸烫伤手术增生”,上述内容实际非商品预期用途;3.妥能医用退热凝胶,上述商品实际为医疗器械,预期用途:用于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时,于销售页面内宣传“血管蚯蚓状”等图文,上述内容实际非商品适用范围;4.臻羞尿素维E乳霜,上述商品实际为化妆品,产品功效:特别增加维E精华,滴滴鲜纯……。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时,于标题内宣传“收敛毛孔”,上述内容实际非商品功效;5.云南草本灰指甲保健液,上述商品实际为保健用品,保健作用:缓解指甲问题,促进健康。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时,于标题内宣传“灰甲去除”,上述内容实际非商品保健作用;6.翼颜壬二酸净颜凝露和水杨酸细致毛孔霜,上述商品实际为化妆品,产品功效:蕴含多种精粹质地柔和柔润……。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于销售页面内宣传“改善黑头”,上述内容实际非商品功效;7.修正传明酸精华液,上述商品实际为化妆品,产品功效:蕴含多种植物提取成分……。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于销售页面内宣传“备案编号 浙G妆网备字2020008820”,上述备案号实际产品名称为修正布可小姐传明酸精华液,与当事人销售商品不符;8.易孚朗朗医用重组III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敷料,上述商品实际为医疗器械,适用范围:适用于非慢性创面(如浅表性创面……)的护理,为创面愈合提供微环境。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于标题内宣传“人表皮重组生长因子”“祛疤”,上述商品实际不含人表皮重组生长因子,“祛疤”非商品适用范围;9.康瑞保医用重组胶原蛋白液体敷料,上述商品实际为医疗器械,非无菌提供,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于销售页面内宣传“医用无菌液体伤口敷料”;10.利君医疗口腔溃疡含漱液,上述商品实际为医疗器械,成分包含:甲基纤维素、柠檬酸钠……。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于标题内宣传“西瓜霜”,上述商品成分实际不含西瓜霜;11.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上述商品实际为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注有注意事项:仅供经过培训和专业的医务人员用。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向品牌方上报下架商品或修改商品宣传内容。 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销售额为人民币2722.81元,扣除进价后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783.55元,其中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为人民币140元,故认定当事人网络销售消费者无法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0元,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43.55元。
罚款2.000000万元
20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沪市监黄处﹝2025﹞012025001051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从大道至简(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赠品”的方式购进10盒便隐血(FOB)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购进价格人民币0元/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浙械注准20182400472,生产批号为0000891804。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和2025年7月19日通过“美团”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了2盒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在该平台上的标价为人民币41.5元/盒,当事人实收人民币39.68元(16.84元+22.84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饿了么”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了1盒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在该平台上的标价人民币39.00元/盒,当事人实收人民币22.85元。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将上述涉案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共计实收人民币62.53(39.68元+22.85元)元。
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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