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震 | 注册资本:2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693083768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冶金建材化工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4
2014-11-14
(2014)楚执字第12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5-13
2017-03-02
(2016)云2301民初403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X**、陈**等与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5512.63元
民事案件
3
2019-05-13
2015-02-27
(2015)楚民初字第5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昆明煜昆环保防腐有限公司与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04
2017-06-28
(2017)云23民终54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与X**、陈**、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7-08
2016-07-08
(2016)云2301执保140号
楚雄磐宏基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执行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楚处罚﹝2026﹞1号
经查,2025年8月2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站对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过磷酸钙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乡松惠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抽样送检,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站检验,出具了编号为(SC)FL2025-07-19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总砷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标准,依据《2025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5年10月24日被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公司共生产了该批不合格产品46吨。生产后分别用该公司的商标螳川牌按照每袋40㎏包装了13吨,昆磷牌按照每袋50㎏包装了33吨进行了销售。成本价672.9元/吨。销售价800元/吨。该批不合格的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846.6元; 二、处货值金额36800元的一点五倍罚款55200元。
55200.00元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楚环楚市罚字﹝2025﹞2号
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145000.00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02-08
3
楚环楚市罚字﹝2024﹞6号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22000.00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