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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全城易购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洪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4MAAK653T6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东观街道东北社区育才路一中天桥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市监处罚[2024]157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山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抽检机构的任务来源以及抽样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二、由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A3297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异议须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事实 。 证据三、现场笔录、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检验报告和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山药”已售完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吕俊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我局具有管辖权及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对经营者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供应商《营业执照》、供应商身份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药”的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警告#罚款0.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5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2
晴市监处罚[2024]10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调查认定: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2月11日,主要经营副食、百货等。经核实该超市茶叶销售区货架上名称为:“普安红”净含量:75克”采购2盒,自己食用一盒,剩下1盒,购进价38元/盒,销售价是50元/盒,“普安红”净含量:80克”,采购3盒,自己食用一盒,剩下2盒,购进价44元/盒,销售价是55元/盒,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因为采购时间较长,无法提供采购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料,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茶叶是2022年9月份采购的,从兴义采购的,当事人未建立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购销台账,无法查实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售出,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茶叶总货值金额为160元(计算公式50×1+55×2=16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4年06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06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06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处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06月0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袁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性及我局具有管辖和现场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五:2024年06月18日,当事人吕俊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430521198502173557),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营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现场负责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应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06月8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吕俊林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涉案食品购进渠道的事实经过及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部经经营者吕俊林本人签字、压手印确认。本案对上述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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