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洪山镇双河云林加油站(普通合伙企业)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申光荣注册资本:12.17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88PXW5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洪山镇双河云林寺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4﹞136号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购进发票,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对当事人开展了液位仪专项执法检查,于2024年6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鄂市监限提[2024]1484号),期限内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批次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运输信息及卸油具体日期的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均为2023年12月20日,购进油品为92号车用乙醇汽油,购进数量共16吨,购进金额共计132640.00元。当事人陈述:上述16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于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30日分两次卸入3号储油罐,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监控主机鉴定意见,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5月16日加油站“卸油口”位置的监控视频连续且完整,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无车辆卸油记录。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将2024年1月9日至省抽当日(2024年3月11日)作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时间区间。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委托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92#车用乙醇汽油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和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鉴定并读取相关数值。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鉴定结果表明:当事人2块计控主板及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芯片均没有发现异常,且两份鉴定报告给出的读取累计数据完全一致。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至省抽当日(2024年3月11日)期间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43131.72升(32.116吨),货值金额335176.24元;2024年3月11日抽检时库存2吨(2686升)不合格油品,销售单价7.82元/升,货值金额21004.56元。2023年12月20日92号乙醇汽油购进吨价为8290元/吨,当事人违法期间共计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34.116吨,货值金额共计356180.80元,2024年1月至3月实缴税款32404.55元。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56180.80)-购进金额282821.64(8290×34.116)-实缴税款32404.55=40954.61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2.并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605507.36元;3.没收违法所得40954.61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46461.97元。
605507.36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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