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老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佳华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FWF3R3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阳新县综合农场十里湖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126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开始从事猪肉销售活动。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在没有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没有检查猪肉胴体皮上是否有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印章、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情况下,从不明人士以11.5元/斤的价格购进白条猪肉75斤,以1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4月11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白条猪肉50斤,剩余白条肉25斤尚未售出,上述猪白条肉货值金额975元,违法所得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猪白条肉25斤;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罚款19925元,罚款金额合计20000元。
19925.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