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尚志市向华箱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向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CAQNM1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隆丰集贸大厦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89号
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外观带有“NIKE(耐克)”标识、包内无任何品牌标识的背包5个并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经当事人陈述确认:涉案背包系其于2026年5月10日自保定某市场购进,商家清仓兜底售价低廉,当事人一并采购。当事人只有一张手写进货明细单,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耐克品牌合法授权文件等任何其他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材料,仅知晓供货商俗称“森林男孩”,不能提供准确经营地址。 当事人明知该批背包做工粗糙、包内无品牌标识、进货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价,属于冒用耐克品牌的商品,仍因耐克标识受众广、易销售而购进对外售卖。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冒用耐克标识的背包13个,对外标价69元/个;向投诉举报人优惠售出5个,实收货款290元,折合均价58元/个;另以69元/个单价售出3个,收款207元,累计售出8个,销售收入合计497元;剩余5个现场登记保存。 已售商品进货成本360元;违法所得核算:销售收入497元-进货成本360元=137元,当事人销售案涉商品违法所得共计137元。 当事人在商品陈列、对外销售全过程中,未通过店内告示、商品标签、口头告知等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提示商品为冒用耐克标识的背包,隐瞒商品真实属性,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为耐克正品;当事人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1.没收涉案物品(假冒耐克背包5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元; 3.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人民币548元。 合计人民币685元,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库。
548.00元
-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