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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汉阴县供电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查战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1MA7BYW6G1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凤凰大道1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6
2023-07-28
(2023)陕0921民初924号
健康权纠纷
吴**、张*等与杨**、王**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815.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三稽罚〔2025〕3号
(一)增值税方面 经查,你单位2022年09月20日第000058号凭证、第000059号凭证,核算异地交流干部房屋租赁费取得进项税额分别为309.52元、357.14元。2023年10月20日第000178号凭证,核算异地交流干部房屋租赁费取得进项税额为357.14元。2023年11月08日第000031号凭证、第000032号凭证、第000033号凭证,核算异地交流干部房屋租赁费取得进项税额分别为271.43元、271.43元、214.29元。上述进项税额合计1,780.95元,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抵扣。 你单位通过上述凭证记载并于核算记账时抵扣增值税1,780.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上述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1,780.95元。 其中:2022年666.66元(2022年9月666.66元),2023年1,114.29元(2023年10月357.14元,2023年11月757.15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记账凭证,内容为你单位计提的进项税额,用于证明你单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证据2:增值税申报表,内容为你单位当月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及预缴税款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当期无留抵税额。 证据3:情况说明,内容为你单位关于房屋租赁费的情况说明,用于说明你单位应转出而未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 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05元。其中,2022年33.33元(2022年9月33.33元),2023年55.72元(2023年10月17.86元,2023年11月37.86元)。 (三)教育费附加方面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发布)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3.42元。其中,2022年20.00元(2022年9月20.00元),2023年33.42元(2023年10月10.71元,2023年11月22.71元)。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947.00元50%的罚款1,473.51元(系统自动计算)。以上罚款合计1,473.5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汉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73.51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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