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宏泰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建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5MA5QB5HF4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水果市场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农(农药)罚〔2024〕6号
2024年3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大猛龙?草铵膦,该农药产品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082;生产企业名称:河北诚悦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为了调查核实该农药产品向河北诚悦化工有限公司发送了《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兴农确通〔2024〕2号及向宁晋县农业农村局发送了《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兴农协查〔2024〕1号。根据河北诚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回复的《情况说明》及宁晋县农业农村局向本机关回复的《宁晋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宁农药〔2024〕1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产品无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产品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南宁的业务员购进该农药产品,一共购进了10件,每件4瓶,每瓶5千克,进价每件280元,未销售,当事人自己用了1瓶,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抽检1瓶。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大猛龙?草铵膦38瓶;
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6000.00元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