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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双龙参茸特产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忠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24MA175GTL2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汪清街3-6(司法局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处罚〔2025〕35号
汪清县双龙参茸特产行2016年6月10日成立,并于当月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双龙参茸特产行”网店开始销售产品。2024年12月份当事人采购珲春闻晓堂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每盒300ml的红参饮品在网店中开始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为扩大销售量,通过在网上随机查找的视频制作者,以100元的制作费用制作了产品宣传视频在销售平台发布,该视频将普通食品宣传为“补气血,抗衰老;增强免疫力”内容。目前,当事人已删除了违法宣传视频。至案发时止,该批次产品以每盒168.56元的价格已经销售85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应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此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37条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基准,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在食品广告中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300.0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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