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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552438975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工业园区(S205线西)3楼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1
2023-09-18
(2023)兵0502执21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双河市中兴业建材有限公司、李**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4-12
2023-03-24
(2023)新7101民初16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爱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6
2021-08-07
(2021)新2701执保76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5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9-08
2021-08-25
(2021)新2701执保872号
合同纠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等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06348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6号
博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处罚5000元
5000.00元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2
新兵五交罚﹝2025﹞1005
2025年06月25日01时52分,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熊勇懿、买德提·卡玛勒在第五师超限检测站﹝S707线K43+600M﹞处理超载车辆违法行为时,发现博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吴峰所驾驶的车辆新E03233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号:新交运管博字652701003502号,挂车为新E3399挂﹝黄﹞沃德利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新交运管博字652701003505号,共六轴﹞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517007、32000517015﹞,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共同对新E03233号车进行勘验测量。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代理人共同在现场勘测发现,博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新E03233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现场勘验车身外廓尺寸超出规定尺寸40厘米。经过调查发现,博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新E03233号车辆存在擅自加高货厢栏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对处罚意见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6项,符合一般违法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圆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2025-06-27
3
新兵五交罚﹝2024﹞1016号
2024年09月03日06时24分,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巴音吉尔格力、买德提·卡玛勒在第五师超限检测站﹝S707线K43+600M﹞路口检查时,发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张新博驾驶车辆新E12377、新E2483挂号主车车型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远东汽车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号:新交运管博字652701002726号;新交运管博字652701229819号﹞,共六轴。从83团水库拉运戈壁料至阿拉山口重华拌合站,途径执法地点被执法人员拦停,发现新E12377、新E2483挂号车辆涉嫌存在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并带至第五师超限检测站同第五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买徳提·卡玛勒、巴音吉尔格力对新E12377、新E2483挂号车辆承重检测,发现确系存在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第五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517015、32000517017﹞,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新E12377、新E2483挂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实际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该车货厢栏板被加高50厘米。经过调查发现张勤所属的新E12377、新E2483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上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0元
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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