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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毛哥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永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B0C4H1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洈水镇杨河村十组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19号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限期使用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0元,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九条“从轻处罚的情形:……(六)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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