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泽方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72211929X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八寨镇金银山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著作权权属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曲阜双龙佳悦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
曲阜市人民法院
2
2024-12-17
(2024)黔0382民初8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文政粬业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3
2024-11-05
(2024)闽0181民初886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清市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王**
福清市人民法院
4
2024-09-24
(2024)黔0502民初141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8
(2023)黔0502民初344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
钱**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6
2020-06-30
(2020)黔05民终2675号
劳动争议
李**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1-14
(2019)黔0521行初391号
其他行政管理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
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方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1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清市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30
2021-06-25
(2021)黔05民终2508号
劳动争议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6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9
2020-07-13
(2020)黔05行终204号
其它类型纠纷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0-09-29
2020-02-26
(2019)黔0521行初391号
其它类型纠纷
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6-11-22
2016-11-22
(2016)黔0502民初45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三源喜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6〕45号
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4桶白酒,同日,经质检员主检理化指标,经品酒委员会主检感官指标合格后,经质管部部长批准,经审核,同意将该批次酒手工灌装包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毕节酱酒·1943,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香型:酱香型白酒(大曲),配料:水、糯高粱、小麦,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号(等级):GB/T10781.4-2024(优级),生产日期:见瓶身、卡盒或箱体,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50210043,贮存条件:清洁卫生,阴凉干燥处,产地/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八寨镇金银山,生产商:贵州毕节酒厂有限公司,电话:400-0857-969”的食品33件(一件6瓶装),放于库房成品区(合格品区),2025年11月21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以780元/箱的价格购买1件用于抽样送检,生产的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5740元人民币,未获利,剩余的32件酒存放于成品库内。
该批次的酒的酒盒上标注产品标准号(等级):GB/T10781.4-2024(优级)。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5年12月08日,该检测中心出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DSW20250461),结果为“经检验,感官-香气,感官-口味口感,感官-风格项目不符合GB/T 10781.4-2024《白酒质量要求 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优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标准号(等级):GB/T10781.4-2024(优级)”的内容虚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决定: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
10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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