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津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彤 | 注册资本:268689万元(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221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5
2026-03-05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7
2025-09-2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8
2025-09-17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9
2025-09-08
劳动争议
王**
天津市天津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0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09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天津医院
李**
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25
(2023)津0103民初274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李**
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0
(2023)津0103民初274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4
2014-07-23
(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天津九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创茂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宇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医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5
2023-03-29
(2022)津0103民初699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吴**、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5
2023-05-22
(2023)津0103民初982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魏*、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16
2023-04-07
(2022)津0103民初300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172.09元
民事案件
4
2023-04-29
2023-04-24
(2023)津02民终169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许**、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01
2023-01-13
(2021)津0103民初174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947.01元
民事案件
6
2022-04-02
2022-01-28
(2021)津0103民初1603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4529.6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0-28
2021-10-14
(2021)津02民终634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28
2021-08-09
(2021)津02民终403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9-28
2021-07-26
(2021)津02民终354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宋**、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9-28
2021-09-08
(2021)津02民终531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周**、周**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5号
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1.你单位应退回医疗保险金77399.50元,目前已主动全额退回;
2.对你单位超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处违规金额30%的罚款19205.10元,对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上述违规行为处罚款共计19205.10元。;
19205.10元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4-04-30
2
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7号
定点医药机构未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未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对你单位串换诊疗项目的违规行为处违规金额30%的罚款17257.35元; 超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处违规金额30%的罚款211.73元;
17469.08元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3-12-08
3
津卫计罚[2023]001号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600.99元;3.罚款19802.97元。
19802.97元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