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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梁友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8MA9NH5X94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与宏达路金杯家园B座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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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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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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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惠市监罚字【2023】91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具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为小经营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和第四十五条第 (二)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梁友百货超市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参元玖角陆分 (23.96 元) ; 2、罚款罚款壹任元整 (1000 元)。 以上罚没合计壹任零贰拾叁元玖角陆分 (1023.96 元)。 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1023.96元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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