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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同源渔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6GC3D09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状元府负一楼6、7、8、9、1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农〔渔业〕罚〔2023〕13号
2023年8月31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凯里市森林公安局、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凯里市辖区渔具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凯里市同源渔具超市发现下列渔具:1.六顺七钩钓具277套(规格:7钩/套,标称生产单位:漂阳市漂城享乐渔具);2.朝天钩翻板钩4套(规格:8钩×2组/套,标称生产单位:广东省瀛岛科技有限公司);3.朝天钩28套(规格:8钩×2组/套,标称生产单位:广州新思创新科技有限公司);4.八爪钩44套(规格:8钩×2组/套);5.泡沫钩15板(规格:12钩×2组/板);6.泡沫钩47板(规格:8钩×2组/板)。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文件规定,上述渔具属于禁用的渔具。经电话请示本机关领导批准,对以上渔具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9月5日,本机关对凯里市同源渔具超市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9月6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2023年9月12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凯里市同源渔具超市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认定意见》。 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18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取凯里市同源渔具超市负责人陈旭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核实上述禁用的渔具的进购和销售等情况。 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帐等证据材料,据当事人陈旭供述:这批渔具是在2016年5月份从广东省渔具批发市场购进的,货值金额866元。六顺七钩钓具(规格:7钩/套)购进300套,进货价是2.1元/套,销售价2.5元/套,销售了23副,销售金额57.5元。朝天钩(规格:8钩×2组/套)购进35套,进货价是1.5元/套,销售价2元/套;销售了7副,销售金额14元。八爪钩50套(规格:8钩×2组/套)进货价是1.5元/套,销售价2元/套;销售了6副,销售金额12元,从进货到查获实现销售金额共计83.50元。朝天钩翻板钩(规格:8钩×2组/套)购进4套,泡沫钩购进15板(规格:12钩×2组/板),泡沫钩购进47板(规格:8钩×2组/板),从进货到查获没有实现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经营销售等证据材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核实当事人所说,不能核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仅能从当事人的笔录确定销售违法所得为83.50元。当事人对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1页;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1页; 3.现场查获禁用的渔具图片 4份4页;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份1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1页; 6.证据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1份1页; 7.询问笔录
一.没收违法销售禁用的渔具; 二.没收违法所得¥83.50元; 三.并处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凯里市同源渔具超市须缴纳处罚款共¥3083.50元(大写:叁仟零捌拾叁元五角整)。
3000.00元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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