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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晓华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75591242X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2
(2026)浙0783民初964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方**,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麦格磁业有限公司,吴**,包*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6-08-27
(2026)浙0783民初964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方**,东阳市麦格磁业有限公司,包*,吴**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1-10-11
(2021)浙0783民初8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宇维磁电器材有限公司,曾**,曾*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1-10-11
(2021)浙0783民初8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宇维磁电器材有限公司,x**
东阳市人民法院
5
2021-10-11
(2021)浙0783民初8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
衢州宇维电子有限公司,x**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1-10-11
(2021)浙0783民初8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
曾**,衢州宇维电子有限公司,曾*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4
2021-10-21
(2021)浙0783民初893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宇维磁电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04
2017-12-01
(2017)浙0783民初79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谭*与方**、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4-08-25
2014-08-25
(2014)东民初字第13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董**、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45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3016号
经查实,东阳市麦格电子有限公司在东阳市横店镇济慈路35号的厂房于2025年取得浙(2025)东阳不动产权第0027407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910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9240.07平方米。经对比当事人厂房的分层分户图,当事人存在以下违建行为:1.在厂区1号与2号厂房之间新建有一栋厂房,该厂房为框架结构,现已完成四层的框架浇筑,第五层已搭建完模板及部分钢筋,该厂房呈矩形,东西长28.1米,南北宽10.2米,第一层高6.3米,第二层高4.8米,第三层高4.8米,第四层高3.7米,第五层高3.7米,一至四层总计建筑面积1146.48平方米,五层计面积286.62平方米,该厂房东至1号厂房,西至2号厂房,南至消防车回转场地,北至2号厂房;2.在1号厂房与2号厂房之间搭建有一个钢棚,该钢棚呈矩形,东西长28.1米,南北宽11.9米,计建筑面积334.39平方米,钢棚顶部为坡屋面,高度为7米至8.2米,该钢棚东至1号厂房,西至2号厂房,南至消防车道,北至消防车回转场地;3.在1号厂房六层搭建有一个钢棚,该钢棚呈Z字形,东西最宽为28.28米,南北最长为38.68米,计建筑面积1109.74平方米,顶部为坡屋面,高度为3.2米至4.2米;4.在2号厂房六层炮台有一升层建设,现已完工,该建设呈矩形,南北长16米,东西宽8.2米,计建筑面积131.2平方米,高3.5米。上述4处违建总计建筑面积2721.81平方米,计面积286.62平方米。1号与2号厂房之间新建的厂房于2025年建设,其他违建的建设时间不详。该公司厂房的四至为东至济慈路,西至东阳市横店电子厂,南至园三路,北至东阳市翔锴电子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08月03日出具的意见,认定为第1项、第3项和第4项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第2项认定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2026年09月14日东阳市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华杰东(2026)第085号结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违法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部分的工程结算造价为人民币155.9476万元。2026年09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
1.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1号厂房与2号厂房之间搭建的钢棚,计建筑面积334.39平方米,当事人应以自觉履行方式,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2.责令当事人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处工程造价(155.9476万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整(¥155947.00)。
155947.00元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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