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焕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BQL50J4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红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326号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每周进货2-3次,公司未提供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阳光食堂公示菜品中“松仁玉米”中松仁的进货票据,而是使用黄瓜丁、胡萝卜丁等材料代替制作,于当日午餐出餐547份,配送至向阳小学等学校;6月27日星期五阳光食堂公示菜谱为“鸽蛋东坡肉”,所提供的6月26日进货票据为鹌鹑蛋,未提供鸽蛋的进货票据,是使用鹌鹑蛋代替鸽蛋制作,当日午餐出餐604份,配送至向阳中学等学校。由于公司配餐为两荤两素加主食,按份销售,统一价格为15元/份,无法计算其中一份菜品成本价格及销售价格,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责令其改正并拟对哈尔滨市焕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哈税一稽罚﹝2025﹞30号
你单位取得营业收入,只申报缴纳少部分税款,造成少缴税款145424.74元。
对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少缴增值税95,830.94 元,处少缴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47,915.47元;对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5.77 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197.89元;对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7,197.95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23,598.98元。
72712.34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7-10
3
哈香市监双反处罚﹝2024﹞50101号
哈尔滨市焕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三十中学分别于2023年9月1日和2024年3月1日签订了营养配餐合作协议书,约定期限分别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和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由哈尔滨市焕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哈尔滨市第三十中学教师及学生提供配餐服务。当事人为方便合作、沟通感情分别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3月6日共两次给予哈尔滨市第三十中学教师礼品,总价值401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通乡商店米旗甜品店购买单价为14.9元的泡芙130份,合计金额1937元。次日,由公司员工武立国送至第三十中学,并电话告知其校长,由学校自行分配给学校教师。 2.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国际商品城3楼3G1—27购买单价为8元的手霜260份,合计金额2080元。于三八节前夕送至第三十中学,并电话告知其校长,由学校自行分配给学校教师。 经与哈尔滨市第三十中学校长彭金荣核实,哈尔滨市焕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强曾于2023年12月末,2024年3月8日给哈尔滨市第三十中学校长彭金荣致电,表示给予学校老师礼品已放至学校大厅。礼品接收后,由彭金荣校长决定分配至各班级班主任教师。 因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当期营养配餐协议签订之后,对于违法行为所得利益具有很大程度的或然性。当事人哈尔滨市焕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符合哈尔滨市第三十中学校采购“校园餐”要求的情况下,对哈尔滨市第三十中学校教职工给予礼品,对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助益程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按时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等材料,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三、反不正当竞争,序号24,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的,其具体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九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