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麦正糕点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仁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J3JWFX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市场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345号
现查明:大方县麦正糕点零售店,注册于2019年11月6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0521MA6J3JWFX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仁俊,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糕点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制售。当事人同时还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5205210136644,有效期:2024年11月5日。主要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
经营者:杨仁俊,性别:男,汉,身份证号:522422197402114015;出生日期19747年02月11日,年龄:49岁,文化程度:初中,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理化乡长春村新中组,联系电话:13638579840 。
上述这台电子计价秤是该糕点店经营者于2011年10月份左右在大方背街购进的,由于购买时间较长,具体日期及购进价格已记不清,且2021年10月19日已将上述电子计价秤送检。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方县黄泥塘镇市场路的“大方县麦正糕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间排货架后方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称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1份《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检定提醒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将该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子计价称送有检验资质机构进行检验。但当事人经营者营家中发生急事,在处理完事情后忘记将上述已超过检定周期的电子计价秤送检,导致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所使用的用于经营散装食品称重的由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电子计价称(ACS-30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12300,制造日期:2021/1,检定日期:2021年10月19日,有效期:2022年10月18日)仍然使用且仍然未到相关有资质的部门送检。所以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25日对该糕点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这台电子计价秤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印)及有效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该糕点店已将上述这台电子计价秤送检,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这台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这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8月31日,经当事人杨仁俊签字确认,由杨仁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8月31日,经当事人杨仁俊签字确认,由杨仁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四)、2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