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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赛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09477082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创新街7(2幢4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341号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於潜所在调查杭州懂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食品案中,发现涉案食品由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已向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7月16日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锦城所。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咸蛋黄味夏威夷果仁、芥末味夏威夷果仁从金华港龙食品有限公司购送,然后自行分装生产,涉案批次一共生产了20袋,全部售出,销售价18.5元/袋,成本价18元/罐。索证索票齐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咸蛋黄味夏威夷果仁、芥末味夏威夷果仁的相关票据,索证索票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咸蛋黄味夏威夷果仁、芥末味夏威夷果仁的相关票据,索证索票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5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2
杭临市监处罚﹝2024﹞218号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02月15日生产的小虾香辣花生,于2024年03月01日在杭州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O:A224*****736501004C及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杭临)市监检告字【2024】1-0403-01号,现场未发现2024年02月15日生产的小虾香辣花生产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提交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   2024年05月20日,经办人员对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李某进行询问调查,杭州临安卓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小虾香辣花生产品的原料,于2024年1月30日从宁波市讯海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购虾原料。共进购1kg,进购价格80元/kg。2023年12月30日从杭州聚宝核食品有限公司进购花生米原料。共进购20kg,14元/kg,进购价格280元。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原料供应商、生产商资质,进购票据及花生米检测报告。另查明,涉案的小虾香辣花生产品为当事人研发的新品,2024年02月15日生产30罐,准备网络销售试卖,至案发日还未开始销售,未有销售记录及未制定销售价格。货值3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经营面积为1500平方米,员工20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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