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明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H0BTD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高地44号2幢3层301-3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1
(2024)浙0113民初1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
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支公司,高**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5
(2024)浙0113民初1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支公司,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2-04
(2024)浙0113民初1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
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支公司,高**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
2023-12-29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39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
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支公司,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1
(2022)浙0113民初72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修**
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支公司,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6
2020-11-13
(2020)浙0110民初141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杭州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谢**,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0-10-21
(2020)浙0110民初141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杭州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谢**,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40号
案件名称: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抄告单发现,当事人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8辆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7月9日在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某项目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至东湖街道某工程消纳共41车次,共计约820立方米。经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该行为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元整(¥625000.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元整(¥625,000.00)
625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0
2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85号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桐乡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安排了车牌号分别为浙A*****、浙A*****、浙A*****、浙A*****、浙A*****的5辆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在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与望梅路交叉口东南侧某在建工地装运建筑垃圾(渣土),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桐乡市崇福镇海宁检查站(崇民南大道东侧)北侧桐乡市崇福某某砂石场。上述车辆的具体行驶路线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与望梅路交叉口东南侧某在建工地出发,经过南大街,浦云路,连杭路,锦绣路,人民大道,站前大道,硖许公路,天顺路,老320国道,沈士停车场,老320国道,新320国道,崇长线,最后到达桐乡市崇福某某砂石场。在该场地内,通过苏某某联系的船只,由水路将建筑垃圾清运出去。因船老大“黄某某”不愿配合调查,故无法查明建筑垃圾最终去向。当事人自述其在桐乡市崇福某某砂石场处置建筑垃圾共计5车,每车约17立方米,合计约85立方米。经执法人员测量,其所使用车辆车斗容积为23立方米,但考虑到车辆实际装载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的具体情形,本案采信当事人自述,认定其处置建筑垃圾总量为85立方米。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浙建〔2024〕14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营业部(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125000.00元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31
3
嘉运政罚〔2023〕31J143
2023年8月2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葛东杰、封启哲接到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案件线索:发现2023年7月28日,石绍刚驾驶车牌为浙A1Z158的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系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当日超限运输行为系公司指使。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