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锦桂楼饼家白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3MA5KXYGT6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蝴蝶山路4号3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4〕144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4号38-1号的经营场所制售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3日“鲜果生牛乳”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商、生产许可证与实际不符,标签上标示“生产商:柳州市锦桂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445020300276”,而实际制作商为柳州市鱼峰区锦桂楼饼家白云店。当事人共制作涉案“鲜果生牛乳”156盒(净重:150g/盒),成本价7.68元/盒。2024年5月31日制作125盒,其中100盒以11元/盒销售,25盒以12.8元/盒销售;2024年6月3日制作31盒,销售价为12.8元/盒,已销售23盒,剩余8盒未售业已被我局扣押。另查实,当事人2024年6月1日已将售出的以11元/盒销售的100盒涉案“鲜果生牛乳”的货款共计1100元退回给了消费者。综上,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16.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4.76元。
另查实,当事人购进制作“鲜果生牛乳”食品原料:水果,未查验水果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8盒“鲜果生牛乳”(净重:150g/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4.76元;
4、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2
鱼峰市监处罚〔2023〕46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4号38-1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在售的1盒“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10盒“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和12盒“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涉案食品的外包装盒标注“生产日期:2022-11-22”,盒内食品的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2日,保质期:60天”。另查实,涉案“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和“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的进货价为**元/盒、销售价为15.5元/盒。上述米饼各购进20盒,其中“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售出16盒、库存1盒,3盒退回供应商供客户免费品尝;“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售出7盒、库存10盒,3盒退回供应商供客户免费品尝;“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售出3盒、库存12盒,5盒退回供应商供客户免费品尝。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和2023年1月11日分别售出1盒涉案“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现已联系消费者自行销毁并进行了相应的退款和赔偿。因此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7.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1元,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
经查实,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4号38-1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在售的1盒“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10盒“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和12盒“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涉案食品的外包装盒标注“生产日期:2022-11-22”,盒内食品的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2日,保质期:60天”。另查实,涉案“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和“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的进货价为**元/盒、销售价为15.5元/盒。上述米饼各购进20盒,其中“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售出16盒、库存1盒,3盒退回供应商供客户免费品尝;“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售出7盒、库存10盒,3盒退回供应商供客户免费品尝;“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售出3盒、库存12盒,5盒退回供应商供客户免费品尝。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和2023年1月11日分别售出1盒涉案“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现已联系消费者自行销毁并进行了相应的退款和赔偿。因此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7.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1元,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以上事实主要有书证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鱼峰市监罚告〔2023〕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和“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锦桂楼?广西米饼(肉松酥)”(净含量:180g/盒)、10盒“锦桂楼?广西米饼(杏仁酥)”(净含量:180g/盒)和12盒“锦桂楼?广西米饼(南瓜仁酥)”(净含量:180g/盒);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