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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科达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2CFX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兴港路48号-004幢北面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2
(2022)苏0206民初8161号
定作合同纠纷
无锡天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仑应急罚决﹝2025﹞第000045-2号
当事人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兴港路48号-004实施了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两项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仑支行及账户,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两项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30000.00元
330206000000_11330206747397931R
2025-07-03
2
北仑应急罚决﹝2024﹞第000103-2号
当事人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兴港路48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
25000.00元
330206000000_11330206747397931R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