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野川镇水明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水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81MA0J2LJ54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高平市野川镇大野川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4〕118号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野川镇水明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执法证,经营者邢水明全程在场,在其店内东侧墙壁挂有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健康证。检查时发现(一)在其厨房左侧水槽下有韭花酱2桶,一桶未开封,生产日期是2023年1月9日,一桶已使用完,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2日,保质期均为6个月,生产厂家均为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道本糖蒜厂;(二)在其经营场所就餐桌上摆放有调味小料(醋、辣椒、韭花酱),韭花酱有使用痕迹,当事人经营者邢水明称就餐桌上的韭花酱是从水槽下空桶内盛出来的,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督促其对就餐桌上的韭花酱进行了销毁处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进货票据。经电话向分管领导汇报批准后,对水槽下韭花酱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高市监强制[2024]57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57号),对该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2024年7月23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邢水明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中邢水明称在其经营场所就餐桌上供消费者根据个人口味自行添加的韭花酱是从空桶内盛出来的,并且作为米线和麻辣烫的调味小料不另收费用,其店内也没有其它未超过保质期的韭花酱。邢水明提供了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2日韭花酱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9日的购进票据,韭花酱进价为32元/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32*1=32元。由于韭花酱作为调味小料,不单独收取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8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水槽下方为食品贮存区,且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2日韭花酱未使用,我局依法作出对本案中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57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制作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高市监解强[2024]12号),当日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高市监解强[2024]12号)送达当事人邢水明处,并当场督促其将已过期的食品进行了销毁处理,并拍摄了照片。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场检查发现高平市野川镇水明小吃店食品操作区内存放有过期的食品(韭花酱),就餐桌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韭花酱)并且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其生产日期是2023年1月9日韭花酱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因此不再要求高平市野川镇水明小吃店提供购进的记录和凭证。
1、警告;
2、罚款2300元。
2300.00元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